广元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规范呼吸系统、疝、甲乳类、耳鼻喉科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的
通知
广医保发〔2026〕6号
各县(区)医保局,全市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精神,构建内涵边界清晰、适应临床诊疗、便于评价监管的价格项目体系,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呼吸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
项指南(试行)》《疝、甲乳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耳鼻喉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及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呼吸系统、泌尿系统、疝、甲乳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5〕28号)、《关于规范眼科、耳鼻喉科、骨骼肌肉系统、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5〕29号)等要求,经研究,决定规范我市呼吸系统、疝、甲乳类、耳鼻喉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整合呼吸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68项,修订原执行价格项目1项,停用原执行价格项目148项(详见附件1)。
(二)整合疝、甲乳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5项,修订原执行价格项目1项,停用原执行价格项目77项(详见附件2)。
(三)整合耳鼻喉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64项,修订原执行价格项目2项,停用原执行价格项目317项(详见附件3)。
二、明确项目医保支付政策
综合考虑临床需要、基金支付能力等因素,明确呼吸系统、疝、甲乳类、耳鼻喉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支付类别。
三、有关要求
(一)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收费信息系统更新,严格执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示制度和明码标价制度,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主动做好群众宣传解释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县(区)医保部门要加强价格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和医保基金使用行为监管,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三)规范后的呼吸系统、疝、甲乳类、耳鼻喉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自2026年4月1日起执行。
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1-1.广元市呼吸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表
1-2.广元市修订呼吸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表
1-3.广元市停用呼吸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1-4.广元市呼吸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可另收费物耗清单
2-1.广元市疝、甲乳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表
2-2.广元市修订疝、甲乳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表
2-3.广元市停用疝、甲乳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4.广元市疝、甲乳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可另收费物耗清单
3-1.广元市耳鼻喉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表
3-2.广元市修订耳鼻喉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表
3-3.广元市停用耳鼻喉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3-4.广元市耳鼻喉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可另收费物耗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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