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社会组织收费行为负面清单
1.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不得阻碍会员退会。
2.会费标准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的,不得收取费用。
3.会费档次一般不超过4级,对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
4.不得只收取会费不提供服务,或者对会费所包含的基本服务项目重复收取费用。
5.不得利用分支(代表)机构多头收取会费。
6.不得采取“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收取会费。
7.不得利用法定职责或者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
8.不得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收费。
9.不得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
10.不得强制或诱导会员单位参加各类会议、培训、考试、展览、评比评选、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
11.不得强制市场主体提供赞助、捐赠、付费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
12.不得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除会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13.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
14.以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名义举办的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必须纳入社会团体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
15.具有一定垄断性和强制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未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要求进行调整和规范的,不得收取费用。
16.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合理的,不得收取费用。
17.收费未纳入单位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和核算的,不得将收费转移到所举办企业或关联企业。
18.不得出现其他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行为。